(1)产权交易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市场是产权交易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当产权需求大于产权供应、或者受让方认为以高于评估价格受让产权仍能带来较大收益时,交易的实际价格可以高于评估价格;当产权需求小于产权供应、或者受让方认为只有以低于评估价格受让产权才能带来经济收益时,交易的实际价格就低于评估价格。
(2)交易行为必须在交易市场(即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集体企业发生下列产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
①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②国家或集体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有偿转让;
③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④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⑤科技项目产权、房地产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⑥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⑦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或享受国家挂帐停息政策的国有企业被兼并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⑧其他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