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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14]21号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公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精神,现将《湖北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激励性转移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及交易,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及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 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性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省人民政府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由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及交易情况,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的转移支付。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分年度安排,3年总额度控制在9000万元(其中,“新三板”5000万元,四板4000万元)内,转移支付实施周期为3年,即2013-2015年。

第五条 转移支付计算因素。

(一)挂牌企业户数(按挂牌时间顺序)。“新三板”挂牌的前100家(3年累计), 四板挂牌的前200家(3年累计)。

(二)交易量单个挂牌企业交易量达到本企业总股本20%。

第六条 转移支付额度。

(一)“新三板”转移支付公式。

市、州、县(市)政府转移支付金额=“新三板”挂牌及交易转移支付总额×(当地成功挂牌企业数量/全省“新三板”挂牌的前100家企业×100%×70%+当地挂牌后交易额占企业总股本20%企业数量/全省“新三板”挂牌的前100家企业×100%×30%)。

(二)四板转移支付公式。

市、州、县(市)政府转移支付金额=四板挂牌及交易转移支付总额×(当地成功挂牌企业数量/全省四板挂牌的前200家企业×100%×70%+当地挂牌后交易额占企业总股本20%企业数量/全省四板挂牌的前200家企业×100%×30%)。

第七条 企业场外市场挂牌不重复统计,按会计年度,年初考核上年度的实际增加值作为转移支付的计算依据。中央在鄂及省出资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纳入企业所在地考核统计。

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及交易与上市不重复奖励,场外市场挂牌及交易企业在以后年度上市后,省政府在实施上市奖励时,省级财政对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及交易的奖励资金予以抵扣。

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市、州、县(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将所在地企业在“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及交易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九条 每年2月底前,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审核、汇总上年度全省“新三板”和四板挂牌企业及交易情况,并提出建议转移支付的市、州、县(市)政府(包括所在地“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名单,交易量达到本企业总股本20%的企业)名单及额度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计算提出转移支付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2016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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