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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本站编辑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

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政发[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是实施“一核多支点”和“一城两带”发展战略,推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需要;是推进秦巴片区扶贫开发,全面建成小康十堰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务实创新,不断推动企业在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挂牌、转板和上市,逐步建成功能齐全、相互衔接、优势互补、层次分明、运行有序、良性循环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力争3年内全市直接融资总规模达到1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力争在3年内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家以上,报证监会企业保持在1家以上,报湖北证监局辅导企业保持在3家以上,省级重点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保持在5家以上,市级重点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保持在50家以上。

(二)大力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力争3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

(三)大力推进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简称新四板)挂牌。力争3年内挂牌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

(四)大力推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非上市股份制企业登记托管全覆盖目标。

(五)积极发展资本要素市场。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我市设立分中心,引进国家和省级相关金融市场参与我市资本要素市场建设,把我市要素市场逐步建设成为立足十堰、辐射周边的交易市场。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打造汽车金融,借助金融及互联网手段,探索设立有十堰特色的汽车及零部件、药品、林权、水权、贵金属等生产要素交易平台,丰富要素市场类型,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积极筹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并购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帮助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培养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八)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鼓励优质大中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中小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掘基础资产项目,设计适度打包增信、风险可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向市场。

(九)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企业实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

(十)积极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在十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一批资质优秀的中介服务机构与我市中介机构嫁接合资,提升行业整体实力;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训,打造一支本土化的地方中介机构服务团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完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产业规划、财税扶持、工商管理、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完善绿色通道。

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职能,明确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要素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职责,落实领导分级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简化流程,缩减时限,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挂牌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税务、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议”的办法,简化手续,特事特办。

(三)落实奖励政策。

1、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发展资本市场建设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对市内地方上市公司成功开展并购重组,并入资产且实现融资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调整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即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依法注册登记并经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30万元,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奖励7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如企业未能上市,相关奖励悉数收回。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借壳上市的企业也将给予适当奖励。

对省级重点培育的后备上市企业(指由省上市领导小组公布的纳入省级重点培育后备上市企业名册且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企业)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其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和税收分成比例落实到位。

2、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每户奖励5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每户奖励20万元;对通过挂牌一次性直接融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再奖励企业10万元,一次性直接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的,奖励30万元。县市区也要比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3、对各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在融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依融资额度和贡献大小按比例确定。

4、将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引进工作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畴,对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奖励。

(四)重视人才培养。

加强各类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大力普及资本市场相关知识,每年重点培训10名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形成年度梯队层级。加强各级金融办、上市办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五)强化目标考核。

根据省政府的考核规定,将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金融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系统。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债券融资、引进股权投资机构、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挂牌、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以及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奖励扶持和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办法附后),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金融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系统。

(六)建设诚信市场。

坚持惩防并举,严厉打击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深化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风险。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行业自律,优化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十堰市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十堰市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尽快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战略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第三条 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分值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金融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系统。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由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部分加权组成,定性考核权重占30%,定量考核权重占70%。

第五条 定性考核包括管理体制、政策扶持、市场服务、金融生态等四项指标,总分值为100分。

(一)管理体制。分值为20分,主要考核组织机构、经费保障两项内容,各10分。

(二)政策扶持。分值为40分,主要考核省、市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各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三)市场服务。分值为30分,主要考核企业培育(20分)、绿色通道(10分)等内容。

(四)金融生态。分值为10分,主要考核风险控制(5分)和诚信建设(5分)等内容。

(五)定性考核设置减分项。对发生上市公司违规并被相关部门查处,资本市场其他领域案件频发、应急处置不当等扣减5分。

第六条 定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中可以量化的指标。考核办法:分项计分,合并汇总,上不封顶。

(一)企业上市。每新增1家上市企业计20分,每报会1家企业计15分,每报辅1家企业计10分,入选省级上市后备库1家企业计5分。

(二)再融资上市公司数。当年完成增发、配股和公司债发行的上市公司,每完成1家计10分。

(三)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数。当年完成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每完成1家计10分。

(四)债券融资企业数。当年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的企业,每增加1家企业计10分。

(五)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数。包括在辖区设立基金、落户的股权投资类机构、股权投资类机构年度新增数及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项目年度新增数,每增加1家或1个项目计5分。

(六)直接融资额。企业上市融资,每融资1亿元计10分;上市公司增发配售股融资,每融资1亿元计5分;债券融资,每融资1亿元,计5分;非上市公司获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每获得1亿元计5分。

(七)新三板挂牌企业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每新增1家计15分。

(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数。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每新增1家计10分。

(九)股权集中托管企业数。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行股权托管的企业,每新增1家计3分。

(十)改制企业数。通过引进创投、私募股权投资等完成股改的企业,每新增1家计5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共同参与。

第八条 考核分年度进行,采用自评与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月底前,各考核单位完成自评工作,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每年3月中旬前,市考评工作小组完成全市考核工作,向市政府报送考评结果。

第九条 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对成绩突出的考核对象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从市政府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可作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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