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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区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等相关问题 专题会议纪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本站编辑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国资[2015]44号


关于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区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等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区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等相关问题2014 年 47 号专题会议纪要)文件精神,依法处置国有企业改制、搬迁、撤并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确保进场交易若干意见的通知 》,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城区国有企业因改制、搬迁、撤并等原因需要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含地上附着物)的,须报经市国资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由市国资委确定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定程序进场交易。

二、土地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市国资委提交整体资产处置申请。按照土地处置政策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资产评估备案申请。

三、国有资产评估按照“房地分离”方式进行。其中,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会审备案。地上附着物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核准(备案)。评估结果作为公开交易的参考价。土地、房产整体交易时增值部分全部计入土地增值。

四、土地资产(含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应通过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进行。在信息发布前,交易机构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并请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交易过程。土地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资产成交价款在资产交割后转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向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完整的成交报告(包括土地资产处置批复、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鉴证书等)。

五、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1 、申请单位持改制、搬迁、撤并等批复向市国资委提交整体资产处置申请,市国资委进行审查批复。

2 、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

3、申请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确权及地价评估备案申请,市国土资源对土地资产进行确权,委托中介机构按士地证证载的用途和现状进行评估,并予以备案,申请单位向市国资委提交资产评估申请,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

4 、申请单位向市国资委提交整体资产处置方案,市国资委下达资产处置方案批复。

5 、交易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公开交易.在公开交易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并由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交易全过程。

6 、成交后,交易机构将土地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资产成交价款在资产交割后转入委托人指定账户。

7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向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完整的成交报告。

8 、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涉诉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

七、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国资委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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