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我公司对改制企业十堰市土产果品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公开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情况:
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6套房产。该宗地以划拨方式取得,面积863.9㎡,其中道路面积93㎡,建有一幢三层办公楼,占地面积770.9㎡,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1122号至第0001127号(见下表)。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目前房屋部分出租使用。
序号 | 房屋坐落 | 不动产证号 | 建筑面积(㎡) | 建立时间 | 房屋结构 |
1 | 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1-3-4 | 不动产权第0001122号 | 101.08 | 1976年 | 混合 |
2 | 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1-2-4 | 不动产权第0001123号 | 101.08 | ||
3 | 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1-2-5 | 不动产权第0001124号 | 120.03 | ||
4 | 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1-1-5 | 不动产权第0001125号 | 120.03 | ||
5 | 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1-1-4 | 不动产权第0001126号 | 101.08 | ||
6 | 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42号1幢1-3-5 | 不动产权第0001127号 | 144.03 | ||
68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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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动产均以现状整体出售,不单独出售。
二、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由企业改制办审议通过,并经十堰市国资委批准。
三、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经十堰鲲鹏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房屋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书》(十鲲资评报字[2020]047号)和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土地估价报告》(鄂日晟行土估字[2020]第SY00006号),均已在十堰市国资委和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挂牌价格: 247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11万元)
五、公告有效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10月9日止。
六、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用,保证成交款能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80万元保证金到我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成交全额无息退还),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4、本次标的资产以现状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必须现场查勘,对资产现状予以完全认可的基础上自愿参与竞买。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已查勘知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自行承担,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任何风险对转让方和光谷十堰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5、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房屋、土地的面积,若实际面积与本次公告内容有差异的,则以房产、土地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6、本次转让的价格不包含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变更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成功受让后,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转让方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房产腾空移交。
7、在产权交易机构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过户税费问题按国家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8、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不足部分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及交易费用。
七、竞买人须知: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我公司将直接从其交纳保证金中先扣取按约定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我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我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2、以协议方式转让,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网络竞价或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付款要求付款的或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八、报名方式:
意向受让方请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17:00前,将受让保证金汇入我公司指定帐户(以银行到账为准,不成交无息返还),并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直接实施交易;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收款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十堰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大学城支行
账 号:5677 5839 7138
公司地址:十堰市天津路27号
咨询电话:0719-8875975 13972467592 联 系 人:兰先生
特别声明: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我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我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我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我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