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十堰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公司”)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公司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公司会员。
第四条 交易公司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公司审核批准,在交易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各类产权交易转受双方经纪代理或撮合交易等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服务会员是指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金融中介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交易公司经纪类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公司业务要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股东或其母公司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理解、认可并遵守交易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六)认缴交易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
(七)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公司服务类会员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公司会员的单位应向交易公司递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公司会员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状态为存续);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资质文件(服务类会员)
5、公司章程;
6、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7、交易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公司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注:凡2022年3月31日前申请成为交易公司会员的,第一年免收),与交易公司签署会员协议,并由交易公司颁发会员证书,在交易公司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30个工作日内仍未通过交易公司复审要求的,交易公司出具资格否定书。
(三)服务类会员也可同时申请经纪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如申请服务类会员应具备相应服务资质。
第四章 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七条 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但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公司提供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取得其他交易机构会员资格;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九)交易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交易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方案(如有未完结业务);
4、交易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纪(服务)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与交易公司合作的客户,交易公司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客户资料档案按照交易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移交交易公司指定处存放。
(三)会员应结清与交易公司的所有费用,交易公司已经收取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会员资格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交易公司确认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公司与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协议生效日起,会员资格终止,会员不得继续从事任何会员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五)待上述流程完成,交易公司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交易公司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对交易公司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三)获得交易公司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对交易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公司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接受交易公司监督管理,参加交易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公司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按交易公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考核和处罚
第十二条 交易公司有权对会员进行考核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为促进会员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公司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会员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会员,交易公司给予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会员,交易公司将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交易公司可限期转让其会员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公司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交易公司有关规定的,交易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公司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未按时提交会员年度报告;
(二) 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三) 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公司各项活动的;
(四) 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公司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未按时缴纳交易公司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 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的;
(四) 拒不执行交易公司决议的;
(五) 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公司审核认定后,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 诱导、欺骗客户进行交易;
(二) 拒不配合交易公司检查与稽核;
(三) 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
(四) 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公司审核认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公司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公司业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交易的;
(四) 私自出售、泄露未经交易公司许可的相关信息以及交易公司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五) 违反本办法、交易公司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十八条 会员接到交易公司撤销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 结清在交易公司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公司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会员授权铜牌;
(三) 按交易公司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撤销会员资格的,交易公司将在网站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并删除该会员的有关信息,终止与其合作关系。被撤销会员资格的机构已经交纳的年度管理费和人员培训费归交易公司所有,不予退还。因为被撤销会员资格的机构的行为给交易公司带来其他损失的,交易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公司与会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司依据本办法对会员的授权,系交易公司基于对利用交易公司平台提供服务之会员服务资格的审核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会员理解为交易公司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交易公司对会员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公司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通过交易公司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武汉光谷联交所十堰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