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产权交易的特征
(一)产权交易主体的限制性,是指产权交易出让人和受让人主体资格的特殊性以及转让或受让权利的限制性。(1)出让人主体资格的特殊性以及出让权利的限制性,是由法人财产权的特征所决定的。在企业产权交易时,出让人主体资格是特殊的,出让权利是受限制的,具体表现为:①企业可成为产权的受让人,但不能成为本企业产权的出让人;②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时,出让人具有复杂性。国有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时,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的批准,履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交易审批等程序;③出让人出让企业产权时,要征得企业职工的同意或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国有企业转让产权要征求企业职工